现代快报讯(记者 庄剑翔)2020 年 10 月份,现代快报报道了扬州江都一起在自动贩卖机中投放非法保健品的案件,近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中的投放人叶某进行了审判。
2020 年 6 月,扬州江都的张先生通过自助售卖机扫码付款,购买了 A、B 两种品牌保健品各两盒。其中,A 品牌的保健品单价 48 元每盒,B 品牌保健品的单价是 100 元每盒,张先生累计支付 296 元。
张先生没想到的是,服用保健品后,自己的身体竟然出现了不适,心脏、大脑等重要器官都十分难受,他立即向警方报案。民警查看张先生购买的两款保健品,发现包装盒上没有生产地址、日期、厂家地址等相关信息,属于 " 三无产品 ",此外,包装上居然还堂而皇之地写着 " 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也可以服用 " 的字样。化验发现,两种保健品中均含有 " 西地那非 " 成分。
经查,2020 年 3 月至 8 月,江都的叶某明知在销售的保健食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然从他人处进购了甲、乙、丙三种保健品,放置在其安装在江都城区的自动贩卖机中销售,销售额共计 7500 余元,非法获利 6400 余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在叶某处查扣甲保健品 15 瓶、乙保健品 106 盒、丙保健品 5 盒。
经检验,叶某销售的三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案发后,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暂扣叶某全部销售额 7500 余元。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近日,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叶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缓行 1 年,并处罚金 15200 元;叶某退出非法所得,对随案移送的甲、乙、丙三种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禁止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叶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 7.5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