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识局微信公共账号 zhiju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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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几年,相信有不少人都碰到过这种事:忽然有一天,组织人事部门通知他,他的档案里缺一些材料。
缺的这些材料,可能涉及某些重要时间,或者重要奖项,又或者重要履历,甚至是重要的学历、任职经历。
然后,既然他缺这些材料,他就没办法证明自己确实有过那些经历,于是这就会影响他的提拔晋升、工资发放、津贴福利,等等。
这可是大事,天大的事。相信有不少人在听说这种事的时候,都是有点慌的。
但是,就在大家慌神的时候,组织人事部门通常会说:你赶紧联系之前的档案管理部门,抓紧想办法补吧。
这时候,已经慌神的人,通常都会马上 " 好好,我抓紧 ",然后火急火燎地托人找关系,去补档案。
很少有人会问一句:为什么要我自己去设法补档案呢?
听到这个问题,估计多数人都会轻蔑一笑:档案是你自己的事,你不上心,谁上心?
话是这样没错,可问题是,按照规定,个人,是不能碰自己的档案的。
这个规定,当然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很有必要。然而,既然规定是干部个人不能接触自己的档案,为什么到了补档案的时候,就让个人去补呢?
既然档案管理不是个人的权力,为什么要个人承担档案缺损的责任?
再说,让个人去补档案,岂不是默认个人能接触到自己的档案了?至少是能接触到补的这部分吧。
这难道不会影响档案的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吗?
当然,这时候又有人该说了:你过去上过的学、上过的班,那么多,可能当时管档案的人早就不在那了,甚至你的学校、你的单位,都不在那了,你让组织上哪给你补?
但组织应该比个人强大呀。如果组织都找不到原学校、原单位,让个人上哪找去。
好在组织也不是不讲情理,很多无法补档案的情形,也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不是应该确立一个原则:
对干部个人档案中缺失的材料,特别是年代久远的材料,首先应该由现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去对接原学校或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即使当时的单位,已经不在了,由组织上出面去对接现接管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也比个人去找,更顺畅一些。
这样,既更容易取信于人,也更容易保证档案的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
此外,今后在档案管理中,应该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后再有档案缺失的情况,就该区分是干部个人没及时交材料、还是管理人员没及时归档材料,然后追责。
往者不谏,来者可追。过去的时期,有过去的客观情况,档案管理可能没那么规范,既然没法一一追究,那就让它翻篇。反正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谁的档案是真缺材料,谁的档案又是本来就不该有某个材料,总会水落石出。
至于以后,则应该明确,从某个时间节点开始,除非干部个人原因导致档案缺项,否则任何人都不该再承担补充自己档案缺失材料的责任。
毕竟,那本来也不该是干部个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