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某娱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资金打磨剧本、拍摄制作,努力打造优质原创内容。可当正版剧集热播时,被告人马某某却嗅到了 " 商机 " ——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购入 600 余部正版微短剧,全部上传至个人网盘囤积。为吸引买家,他在短视频平台疯狂剪辑短剧精彩片段引流,再通过微信以单部 5 至 10 元零售、399 至 699 元招代理、会员打包等模式,将网盘链接销往全国各地。经查,其网盘存储盗版资源超 600 部,非法获利超 1 万元。

坚持 " 刑事打击 + 民事和解 + 源头治理 " 全链条履职,市检三分院与杨浦区检察院走访微短剧出海基地,深入了解行业创作、运营、出海全流程,倾听企业在版权保护、盗版维权、出海风险防控中的痛点难点,提供精准法律指导,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杨浦区检察院还联动区委宣传部、法院、文旅执法部门,对接多家视频网站平台,召开网络微短剧版权保护研讨会,明确执法司法标准,堵住行业监管漏洞,从源头遏制盗版滋生。
检察官提醒,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刑法》第 217 条侵犯著作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判十年。个人购买盗版短剧,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但会变相支持盗版产业链,损害原创创作生态。而帮盗版者转发广告、推广链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共犯,同样要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