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汽 " 商标不仅不能用,北京汽车制造厂还被判赔了 30 万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 北汽集团 ")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北京汽车制造厂需停止使用含有 " 北汽 " 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经济损失 2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至此,这场 " 北汽 "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之争尘埃落定。
据了解,本次纠纷源于两家车企的历史同源属性与后续品牌使用边界模糊问题。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脱离北汽集团后,仍持续使用 " 北汽 " 字样开展经营与宣传。

对此,北汽集团也曾发布澄清声明称,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基地主要位于山东青岛的民营企业,与北汽集团无股权关系、产权关系,强调双方无关联且不对其产品售后及服务负责。

此次终审判决明确了 " 北汽 " 简称归属于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早已脱离北汽集团体系,双方产权、运营体系早已完全剥离,其继续擅自使用 " 北汽 " 字样作为品牌简称和宣传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已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终审判决落地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彻底丧失 " 北汽 " 品牌相关使用权,不得再以 " 北汽 212"" 北汽制造 " 等带有 " 北汽 " 字样的名义开展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及市场运营活动。
对于北汽集团而言,胜诉厘清了品牌权属,对巩固 " 北汽 " 商标和品牌含金量仍需依靠产品力与用户口碑的持续积累。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终审判决,为持续多年的 " 北汽 " 品牌归属争议画上了句号,清晰界定了两大车企的品牌权属及市场使用边界;也有效避免消费者因品牌混淆产生的消费纠纷,更为同源企业品牌区分、老字号品牌权益保护、规范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