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5 月 8 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指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二)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三)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四)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五)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各项规定。试点业务的期限、参与机构范围、业务规则等,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规定执行。
对收购的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但不得再次对外转让。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