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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涉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金山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2026 年 4 月 7 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 0116 民初 19635 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6 年 2 月 14 日,原告上海飞拓化工有限公司诉求部分支持,被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判支付部分货款。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上海飞拓化工有限公司诉称,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3 月 20 日,被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 5 次订购 GA-20 产品,累计供货 1,049,220 元,按合同约定票到月结 45 天电汇,但被告拖欠货款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049,22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以 482,4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6 日起按年利率 3.1% 加计 50% 计算;以 289,44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6 日起按年利率 3% 加计 50% 计算;以 277,38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按年利率 3% 加计 50% 计算。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应为德国进口某 A 品牌 L-75 物料,被告多次确认后原告始终称是进口产品,但原告无法提供溯源证据,庭前沟通中原告承认产品为国产品,故被告认为原告恶意违约,同意按国产料单价 11.3 元 /KG 支付货款,不同意承担逾期利息,且不在本案中主张原告违约损失,保留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 2024 年 11 月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 月货款已结清。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3 月 20 日双方签订 5 份采购单,供应商品名为 L-75,数量 39150KG,金额 1,049,220 元,被告确认货款金额。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5 年 1 月被告多次询问产品是否为进口,原告明确回复是进口产品,庭审中原告自认产品为国产,称对 " 进口 " 定义有误解。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明确约定案涉货物为进口产品,原告实际提供国产产品构成违约。被告同意按国产料价格支付货款,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单价,综合交易习惯、沟通情况等因素,酌定争议期间单价为 15.5 元 /kg,被告应支付货款 606,825 元。因原告违约在先,对其逾期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飞拓化工有限公司货款 606,825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396.61 元,由原告负担 4,528.36 元,被告负担 9,868.25 元。如未按判决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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