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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建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中山第一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2026 年 3 月 27 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粤 2071 民初 40424 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5 年 12 月 15 日,判决结果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中山市惠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143350 元及利息(以 14335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与被告素有交易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草皮,原告送货后被告通过案外人支付部分货款,2024 年 9 月 19 日被告出具《草皮货款支付协议》确认尚欠货款 143350 元并承诺付款,但未按约履行。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选择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李建文、陈华昭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建文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履行职务行为,是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在新圳河碧道建设工程(一期)的员工,《草皮货款支付协议》是受委托签署,不对债务负责。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义务;代付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混同,不应对后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了审计报告、财产独立性鉴证报告、财产混同鉴定报告等证据,且相关事实已被另案判决确认。

被告深圳宏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陈华昭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陈华昭、李建文为该公司员工,其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该公司。原告请求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 143350 元及利息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利息调整为以 3 万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止,以 14335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宏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据,不予支持;主张陈华昭、李建文承担责任,因两人系职务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43350 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181 元由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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