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闻)
司尔特(维权)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 2021 年年报、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近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司尔特(002538.SZ))发布公告披露,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 " 安徽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 号)。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司尔特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 2021 年、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贵州路发 ")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 34,704,330.19 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浙江某巷 ")、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温州某泰 ")、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福建某辉 ")等 3 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 3 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 31,202,311.57 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 2021 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 2021 年虚增资产 45,804,036.7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04,036.78 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 2023 年虚增营业成本 17,348,548.49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 18,960,270.89 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 17 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 9,502,925.00 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 2021 年利润总额 9,457,345.89 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 2021 年年报、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度虚增利润总额 36,346,690.8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76%;2023 年虚减利润总额 17,348,548.4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35%。
安徽证监局认为,司尔特 2021 年、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 2021 年、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君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贵州路发指挥部顾问,知悉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事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事项,签字保证司尔特 2021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二、对金国清、金政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三、对方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四、对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文继兵,时任贵州路发财务总监、司尔特审计部部长黄席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五、对时任司尔特办公室科长、销售生产调度中心主任马磊,时任司尔特财务部部长、财务副总监姚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此外,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监会令第 185 号 )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拟决定:对金国清、金政辉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维权索赔预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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