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以上(含 35 ℃)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不含 33 ℃)的,应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 300 元,支付时间为 4 个月(6 月、7 月、8 月、9 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2026 年,江苏除了将适时适度调整高温津贴,还将实施劳动者权益保障拓展行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 一站式 " 调解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休息、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