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AKER 合作
投资界 17小时前

咸宁 30 亿母基金招 GP

关于公开遴选湖北省咸宁长证高新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

为推动湖北省及咸宁市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发展,长江证券联合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咸宁香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咸宁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咸宁市绿色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湖北省咸宁长证高新产业投资基金(简称母基金)。该基金为市场化母基金,总规模 30 亿元,由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现公开遴选湖北省咸宁长证高新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基金类型

(一)市场化子基金。围绕大健康、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吸引外部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尤其是产业 CVC,出资设立市场化子基金,遵循 " 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 " 原则。

(二)区县子基金。围绕咸宁市 "5+5" 现代化产业体系,按照 " 一产业一基金 " 原则,结合各区县产业资源和产业禀赋,明确投资领域和产业特色,出资设立区县子基金。

二、申报机构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5 亿元(实缴规模),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 3 个(含)成功投资项目案例。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提交的成功投资项目案例,需满足以下要求:项目股权 100% 退出的(含上市解禁未售出),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 150%;或退出比例低于 80% 且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 120%;或在投项目投资时间不超过 2 年且公允价值增值率超过 50%(依照该要求认定的成功投资项目案例不超过 1 个);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在大健康、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产业资源和项目储备;

(六)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市场、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业自律组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八)对具有显著优势产业资源或本地资源的基金管理人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子基金基本要求

(一)组织形式

子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合伙制。

(二)注册地

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超过 25% 的,子基金注册地原则上应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三)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同一实控人)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1%。

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 50%,一般不超过 30%。其中,母基金参股区县子基金的,母基金在单只区县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 20%,且认缴出资金额不超过 1 亿元。

原则上,母基金在其他出资人均完成实缴出资后出资(国家级基金除外)。

(四)资金募集

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子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和已经募集资金总额(除母基金出资部分外)不低于该子基金规模的 50%。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 105 号令)等规定的合格单位投资者募集资金;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应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五)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8 年,且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存续期到期日。

(六)投资方向

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大健康、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支持咸宁 "5+5" 产业发展。

(七)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子基金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母基金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达到 20% 及以上,母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母基金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低于 20%,母基金管理人视情况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

(八)投资限制

子基金对单个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子基金实缴规模的 25%,如超过则需经母基金决策同意。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子基金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合伙协议》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九)返投事项

子基金应严格执行对湖北省、咸宁市的返投要求,原则上:子基金返投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总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 倍,其中返投于咸宁市范围内的总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 倍。

其他参与子基金出资主体返投要求协商确定,以最终协议为准。

(十)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应当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士进行锁定,如发生关键人士变动应当经股东会 / 合伙人会议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 70% 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关键人士不得参与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

(十一)管理费: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 2%,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且投资期后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已投未退金额,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十二)收益分配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 " 先回本后分利 " 方式。子基金计提超额业绩报酬,应设置门槛收益。普通合伙人及关联方出资比例在 5% 以下的,原则上先分配子基金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本金,后分配普通合伙人出资的本金。

(十三)亏损承担

子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母基金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作为劣后方。

(十四)基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备托管资质的机构进行托管(湖北省的优先),如母基金是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的,则子基金托管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咸宁市内。

(十五)母基金特殊退出安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投资者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后续实缴、从子基金退出或转让其持有的子基金权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1、子基金未按子基金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经母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 3 个月内未能有效整改的;

2、子基金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后 6 个月内未完成首期实缴出资的;

3、母基金出资资金支付至子基金账户后 6 个月内,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5、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包括实控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6、子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士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

7、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的情形;

8、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形。

(十六)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00 日内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母基金管理人报告;子基金应落实母基金及湖北省引导基金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基金数据信息。

四、申请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申报。申请机构应按本次遴选公告的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采取递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立项审核。基金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及时反馈,并择优做提交立项审议。

(三)尽职调查。通过立项审议后,由母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尽职调查。

(四)评审审核。尽职调查后符合初步投资条件的,母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就子基金投资方案、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条款等进行谈判,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由母基金管理人对管理机构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结果进行评审。

(五)投决审核。通过评审后的区县子基金,需按规定报市级政府审批,并获得市级政府的批准。通过评审和审批后,由母基金管理人核实、审查子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等,提出投资建议,对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复核,复核后提交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最终确定母基金出资方案和子基金管理机构。

(六)签约出资。投决审核通过后,由母基金管理人向相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送确认函,并进入子基金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最后确认和签署盖章环节,后续按协议约定出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纪轩

联系电话:13007170817

联系邮箱:wangjx10@cjsc.com.cn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六、其他事项

(一)子基金管理公司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长江资本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基金合伙协议由各方后续在不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协商拟定。

(四)长江资本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湖北省咸宁长证高新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申请材料 .zip

来源:长江成长资本

点击获取更多 LP 资讯

https://www.pedaily.cn/s104/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11/557147.shtml

【本文为投资界原创,网页转载须在文首注明来源投资界(微信公众号 ID:PEdaily2012)及作者名字。微信转载,须在微信原文评论区联系授权。违规转载必究责。】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投资界

投资界

用心传递业界资讯

订阅

觉得文章不错,微信扫描分享好友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