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由于路边违停的车辆遮挡视线,导致一辆逆行的电动车撞上一辆未打转向灯右转的轿车,责任该如何划分?
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因颈部右肩、腰部、双髋、右膝外伤在某医院门诊治疗。但因多方协商无果,故杨某某诉至津南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有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行承担 60% 的事故责任。李某有驾驶车辆向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且未保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刘某、王某有将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各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停放的事故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停放的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 300 万的商业三者险,故应当先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刘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依法判决,由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杨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李某、刘某、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一审判决后均未上诉。
(津云新闻记者苑美丽 AI 示意图由天津高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