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10 月 10 日发布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
2025 年 4 月 17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关于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 301 调查措施,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将对中国企业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中国籍船舶及中国造船舶加收港口服务费,严重违背了国际贸易相关原则和中美海运协定,对中美间海运贸易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对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25% 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悬挂美国旗的船舶;在美国建造的船舶,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述船舶,按航次计收船舶特别港务费,分阶段实施,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 1 净吨的按 1 净吨计)。
(一)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 400 元人民币计收;
(二)自 2026 年 4 月 17 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 640 元人民币计收;
(三)自 2027 年 4 月 17 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 880 元人民币计收;
(四)自 2028 年 4 月 17 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 1120 元人民币计收。
二、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后续的挂靠港不再收取。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 5 个航次。
三、我部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