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财经
10 月 9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自 11 月 8 日起,对稀土生产加工设备、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 " 属于两用物项 " 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 " 不属于管制物项 " 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时代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