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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葡萄 13小时前

全国首例,米哈游诉代练工作室胜诉,判赔 300 万

文 / 诺诚游戏法 朱骏超 陈杰

01

判赔 300 万元,

米哈游起诉代练工作室胜诉

9 月 25 日,米哈游法务部发文称,由米哈游提起诉讼的 " 全国首例利用外挂从事代练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 正式宣判。

某电商平台店铺 " 雨沫代练工作室 " 长期使用外挂从事《原神》游戏代练服务,店铺总销量超 760 万单,销售额达 700 余万元,其使用外挂的行为极大破坏公平游戏环境,损害玩家权益。

米哈游提起诉讼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工作室的行为影响了游戏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游戏生态造成破坏,具有明显不正当性,判决其赔偿 300 万元,并公开登报致歉。

诺诚评论:

对于提供 " 开挂 + 代练 " 的复合服务行为,可从代练服务本身与开挂行为两个层面分别进行法律与事实评价:

首先,针对代练服务的评价。

此前(2022)沪 0115 民初 13290 号案件已明确:" 提供代练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的法律定性,不过该案的规制对象是代练居间服务平台,而本案则是直接针对代练工作室提起诉讼,二者在责任主体上存在明确区分。

从行业规则来看,游戏公司通常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 " 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进行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 ",这一约定的本质,是为了防止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破坏竞技公平,最终目的是维护网络游戏的规则公平性。

游戏公司往往会投入大量成本搭建公平竞技的游戏匹配与平衡机制,但商业化代练服务的存在,会导致大量非账号本人的操作者使用他人账号进行游戏——这直接造成账号记录的游戏水平与实际操作者的真实水平严重不符,进而让其他实名玩家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或队友,难以获得公平的竞技体验。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游戏公司长期维护的系统生态平衡,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针对开挂行为的评价,尤其是用于提高代练效率的开挂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本案中,代练商家如果通过开挂手段绕过游戏内置的技术防御机制,实现了游戏本身不具备的功能,比如自动刷副本、自动扫图等,则会直接干扰游戏服务的正常运行,影响自身及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 " 妨碍、破坏服务正常运行 " 的情形,依法可被认定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侵权明星形象,

《开间小店》被起诉

公开信息显示,某女星发生了一起与游戏公司的诉讼纠纷,案由为肖像权纠纷,将于 10 月 13 日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起诉的成都 A 公司、B 公司为游戏《开间小店》研发运营方,曾有网友晒出在该游戏中的一个虚拟角色形象,与某女星在综艺中身着汉服的形象高度相似。

在此之前,该女星还曾起诉愉悦区块(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趣园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饰演的影视剧角色形象,制作并售卖棉花娃娃等周边产品,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 1019 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的关键在于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若虚拟角色的面部轮廓、发型、服饰等特征与明星本人高度相似,且公众能够通过这些特征识别出原型,则可能构成侵权。

游戏公司若参考明星形象进行创作,需通过面部特征解构(如调整眉形弧度、改变瞳仁颜色)、服饰风格差异化设计,确保角色与明星形成显著区分。

若与影视 IP 方等声称获得授权的第三方合作,需要求授权方提供明星本人的书面许可文件,明确授权范围是否包含游戏内使用(在 " 面具娃娃 " 案中,被告方称已获影视公司正版授权仍遭起诉),在合同中约定授权方提供版权清洁性担保,并约定 " 因素材侵权产生的全部损失,游戏公司可追偿 " 的兜底条款。

03

制作《劲舞团》外挂免费分享,

开发者被判刑三年

近日,徐汇检察公布一则案例,刘某某因制作《劲舞团》游戏外挂被判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2022 年 9 月,刘某某未经许可自行开发外挂插件 "A-Beat",该外挂可实现变更舞台场景、篡改歌曲分数排行榜等正常游戏无法实现的功能,直接破坏游戏公平性。

随着外挂使用人数增长,其对《劲舞团》运营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察觉后报警,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4 年 5 月 10 日,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明确了 " 免费分享外挂不犯法 " 的认知误区,强调只要程序具备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提供给他人使用即使不收费,也可能构成犯罪,为技术行为的法律边界划出了清晰的红线。

对于技术开发者而言,需明确 " 技术中立 " 和 " 免费分享 " 皆不是逃脱制裁的借口。

一方面,刑法评价的是技术使用行为,而非技术本身。若开发的工具 / 程序主要用于违法(如篡改数据、破坏公平性),即使技术中立,仍可能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的核心依据是 " 程序功能 " 而非 " 是否营利 ",只要程序具备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就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需加强技术防护(完善反外挂机制)和法律维权意识,遭遇外挂时及时存证游戏内数据记录、外挂程序样本、玩家举报材料等方面的证据并报警,保护自身权益与用户信息安全。

04

私服游戏涉赌,

12 人因开设赌场罪获刑

近日,法治日报报道一则案件。罗某、曾某等人打造内嵌赌博玩法的传奇游戏私服,通过招募主播引流,短期内非法获利超百万元,12 名涉案人员被判开设赌场罪。

2023 年 10 月,罗某与曾某申请授权开设私服,经营一段时间后没挣到钱,两人便关闭了服务器。2024 年,两人重组团队,在游戏私服内加入赌博玩法和提现环节。同时为增加热度、快速回本,两人还联系直播平台的游戏主播,分配给他们固定 " 元宝 ",由主播创建角色、行会后,通过直播游戏过程、讲解充值提现玩法、邀请加入行会等方式引流。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6 月游戏开服至被查获,除 2 天因游戏维护停服,开区 39 天,罗某、曾某非法获利 100 余万元,其中用以支付主播工资 67 万余元,扣除前期投入 10 万元成本后违法所得共计 28 万余元。

张家港市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罗某、曾某等主犯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五年五个月不等,罚金十万至十五万不等,判处徐某等为游戏引流的主播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不等,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案游戏私服通过设定 " 准入门槛 "(充值才能进地图)、" 博弈规则 "(" 冰冻擂台 " 摇骰子进攻、赢家随机夺取装备)、提现环节构建了完整的赌博流程。

罗某等人还通过 " 装备—元宝—雪霜—提现 " 的兑换链条,在玩家资金流转中抽取差价,与传统赌场 " 抽成 "" 抽水 " 的获利模式完全一致,是典型的游戏私服伪装赌博平台案件,凸显了网络赌博 " 线上化、隐蔽化 " 的新趋势。

以本案为鉴,游戏随机玩法的设计需排除 " 反向兑现 " 的涉赌核心要素,避免触碰开设赌场罪的红线。

主播在推广前必须确认所推广的游戏 / 项目是否合法,不盲目为 " 高工资 " 承接推广任务。推广内容仅限正常娱乐属性,不得讲解涉赌内容或协助玩家对接运营方进行充值提现。

在选择收益模式时需谨慎,收益需与 " 推广服务本身 " 挂钩,避免与 " 玩家充值额、游戏流水 " 关联,防止被认定为 " 从赌博所得中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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