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力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国泰海通证券 ")保荐代表人蒋勇 , 谢锦宇 ,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李勇平 , 乔鹏宇 , 陶书成 , 律师事务所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范琪琪 , 张勤 , 赵桂兰 .
——从 " 不构成 " 到 " 构成 " 的同业竞争认定是否失职
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高度依赖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他们是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在新天力的 IPO 申报过程中,关于其与关联方 " 红达塑业 " 同业竞争关系的披露,经历了一次从完全否认到最终承认的 180 度转变。这一过程不仅暴露了发行人初次披露的严重不准确,更直接地、无可辩驳地指向了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蒋勇、谢锦宇)及律所在关键法律问题上的核查工作可能存在疏漏,其勤勉尽责的履行情况面临拷问。
对同业竞争认定的戏剧性反转:不容忽视的披露瑕疵
同业竞争的认定是 IPO 审核中的红线问题,关系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未来发展的稳定性。中介机构对此类事项的核查与判断,是其专业履职能力的核心体现。然而,新天力在此问题上的披露演变过程却令人瞠目结舌。
二轮回复中一份极为关键的表格,清晰地记录了这一反转 。" 前次(首轮)信息披露内容 " 为 " 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而 " 本次(二轮)补充披露内容 " 则明确修正为 " 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但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
关于与红达塑业同业竞争关系披露的演变
国泰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蒋勇 , 谢锦宇对法规的漠视与勤勉义务的潜在违背嫌疑
国泰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蒋勇 , 谢锦宇是否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新天力自行承认的 " 不准确、不充分 " 披露,是否涉嫌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地履行职责。对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是其核心职责。在同业竞争这一重大问题上或出现判断失误,或直接挑战了其是否进行了 " 审慎核查 " 的结论。
此次关于红达塑业的披露反转,不能被视为一个孤立的技术性错误。它是一个窗口,暴露出新天力 IPO 项目整体尽职调查工作的质量可能存在系统性问题。如果在同业竞争这样一个有明确规则、相对容易核查的问题上可能出现如此重大的疏漏,那么是否存那些更复杂、更隐蔽、更依赖于专业判断的领域——比如前文分析的经销商收入真实性和募投项目预测合理性——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是否同样存在未能发现的瑕疵。
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核查过程或缺失,保荐机构的核查可能并未达到应有的深度,或存在以发行人提供的解释替代独立判断的倾向。国泰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蒋勇 , 谢锦宇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是否意味着他们认可了这一极不寻常的处理方式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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