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2025 年 6 月 26 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 年 7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级产业集群,打造常德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以生物基材料代替化石基材料,以生物技术代替传统化工技术改造或者创造新的生物元件、组件和生物系统,在生物医药、生物化工和材料、生物农业和新食品、生物能源和环保以及相关领域进行的研发、生产、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合成生物制造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研人员进行表彰。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本规定实施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链招商、资本招商、科技招商、应用场景招商等方式引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项目,重点引进国内外合成生物制造领域头部企业、高端研发机构和重大产业项目。
鼓励院士专家、企业家、创投机构、商会、协会开展合成生物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等产业高端智库。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创业中心、应用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
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建设飞地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加速工厂等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和研发服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条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承接国家级、省级合成生物制造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或者课题,开展合成生物制造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合成生物制造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的,给予财政支持。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推进产业创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合成生物制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构建合成生物制造标准体系。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制定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七条 推动外地科创主体在本市设立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产业中试转化基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试转化基地,给予财政支持。
支持校企联合开展订单式研发转化,支持企业通过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实施高质量发明专利,成效显著的,给予财政支持。
第八条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等环节互联互通。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专注酶制剂、医药中间体及制药原料、动植保药物及制剂、新食品及保健品、医美原料及制剂、生物基材料、天然产物及衍生物等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上市,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做好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和分类指导。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鼓励化工、医药、食品等传统制造企业向合成生物制造转型。
第九条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的引进和建设,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创新服务模式、申请国际国内实验室认证等专项资质,成效显著的,给予财政支持。
财政出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委托的产品检验检测相关费用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合成生物制造企业适当减免检验检测相关费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举办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大会,申请承办国家级、省级合成生物制造领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会,组织开展合成生物制造产业科学普及、公益宣传、学术交流、产品展览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成生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介目录。支持农业生产、医疗、消费品等领域的场景化应用。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参加世博会、进博会、广交会、中非经贸博览会等国际知名展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新兴区域平台、海外实体等渠道拓展海外市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商、网络征询等方式,畅通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诉求反映渠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理,采取上门办理、线上办理等方式,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为合成生物制造企业提供审批便利。
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对口部门应当为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授权代办、全程领办等服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层级申报协调机制,推动解决跨层级审批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专项资金,积极协调各类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关键技术创新、企业主体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模相匹配的政府专项资金。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促进产融结合。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与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合作,创新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投入,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保障合成生物制造企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属于科技创新型重点项目的,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范围。
水资源、电力、燃气、热力等供应部门应当重点保障合成生物制造企业生产需求,通过政策减免、集中供能、调整优化用能结构等措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第十三条 支持以全职或者柔性方式引进合成生物制造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引进国际国内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可以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合成生物高层次人才。
支持本市高等学校与合成生物制造企业联合建设合成生物产业学院、合成生物产业研究院,开设合成生物相关学科专业,申报合成生物制造相关硕士学位授权点。支持高等学校与园区、企业合作共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实践基地,定向为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支持本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或者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工程、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在规定期限内保留编制。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和国际争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问题。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对外贸易风险采集识别、评估预警、问题处置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成生物制造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设立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行政执法、纠纷调解、诉讼等环节的衔接联动,为企业提供快速确权、维权服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健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中心等基础设施。从事合成生物制造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活动,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优化合成生物制造企业营商环境,禁止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禁止巧立名目收取检验、检测、认证等费用,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禁止以调研考察名义干扰企业正常运营。
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应当建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招商引资、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等容错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破坏合成生物制造企业营商环境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发展资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资金的,由发放单位责令退回,并移送有权机关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中财政支持、人才支持、奖励表彰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常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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