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财经
8 月 19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5 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规定,新增 3 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第一,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二,申请之日前 2 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 12 个月;第三,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代财经 金子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