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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榆林 17小时前

个人养老金新增 3 种领取情形,9 月 1 日起实施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通知》,针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方法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5 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规定,新增 3 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①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申请之日前 2 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 12 个月;

③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是出国(境)定居。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 12333App 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类申请渠道。

个人养老金怎么领取?

《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 3% 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来源 /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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