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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陕西 04-18

西安通报 5 起典型案例

4 月 18 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 " 三项制度 " 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通报 5 起城市绿化执法案件。

案例一

丈八东路陕西某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划绿地上擅自建设其他设施案

2025 年 2 月 12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雁塔大队执法人员在丈八东路巡查中发现:陕西某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已规划待建)绿地,硬化后改为自用停车位。

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 " 三项制度 " 规定,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现场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 2 月 19 日前恢复绿地原貌。

2 月 19 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行政相对人并未恢复绿地原貌。鉴于行政相对人侵占城市绿地面积区域较大、持续时间较长且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从重处罚。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审核,认为该案件立案依据充分,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单位负责人集体人讨论后,决定从重处罚,拟罚款人民币 40000 元。执法人员制作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3 月 17 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案件办结。案件信息已于结案后五日内在 " 互联网 + 监督 " 和 " 信用中国 " 网站公示。

案例二

雁塔二路西安某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占城市绿地案

2025 年 2 月 23 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雁塔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雁塔二路西安某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铲除草坪后将地面硬化,用于搭建简易休息房和洗车用简易车棚。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 " 三项制度 " 规定,现场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工作。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确认行政相对人侵占绿地面积 100 平方米。执法人员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其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

在随后的检查中,行政相对人仍未进行有效整改。该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情节,符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一般处罚规定情形,执法人员报大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法制审核人员认为该案件立案依据充分,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大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处罚行政相对人处罚人民币 80000 元。执法人员随后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规定时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3 月 5 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件办结。案件信息已于结案后五日内在 " 互联网 + 监督 " 和 " 信用中国 " 网站公示。

案例三

太乙路西安某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2025 年 1 月 17 日,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到市民投诉:碑林区太乙路某园小区正门口的行道树被无故砍伐。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按照行政执法 " 三项制度 " 规定,现场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工作。

经调查,西安某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砍伐国槐一棵(胸径 28 厘米),其行为违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制作《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并依法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根据相关调查了解和证据收集情况,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行政相对人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完成了《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案件调查完成后,经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1 月 23 日大队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会。依据第三方鉴定公司意见,根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补植树木并处以树木价格(3300 元)5 倍处罚,罚款人民币 16500 元。执法人员依法依次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其拥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 月 23 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件办结。案件信息已于结案后五日内在 " 互联网 + 监督 " 和 " 信用中国 " 网站公示。

案例四

南二环郑州某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2025 年 3 月 10 日,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南二环与长安路东南角有擅自砍伐行道树情况。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 " 三项制度 " 规定,现场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工作。

经调查,被砍树木为女贞(胸径约 80 厘米),属郑州某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为,无行政审批手续。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取证并制作《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后又向其下达《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被擅自砍伐树木市场价值为 13500 元,根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补植树木并处以树木价格五倍进行处罚。案件调查完成并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3 月 21 日大队负责人召开案件讨论会,决定根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处五倍罚款,处罚人民币 67500 元。执法人员各行政相对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其拥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案件办结。案件信息已于结案后五日内在 " 互联网 + 监督 " 和 " 信用中国 " 网站公示。

案例五

桥梓口地铁站旁陕西某祥商贸有限公司擅自移植行道树案

2024 年 12 月 10 日,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接 12345 转办群众投诉:桥梓口地铁站路南,有人无故砍伐行道树,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陕西某祥商贸有限公司翻修地下车库出入口时,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一棵栾树移植。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报请大队立案审批后正式立案。12 月 10 日,查实移植位置及栾树基本情况;12 月 13 日,第三方公司鉴定评估并出具报告。12 月 30 日大队召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认为该案件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责令行政相对人补植树木并处人民币 9000 元罚款。执法人员先后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并于 1 月 10 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案件信息已在 " 互联网 + 监督 " 和 " 信用中国 " 网站公示。

来源 / 原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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