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
但会掉陷阱
碰到这种 " 好事 " 千万躲远点 ↓
首次偷渡
一天夜晚
一辆小轿车
趁着夜色行驶在
板古村板古屯附近路段
被正在巡逻的
广西崇左桐棉边境派出所
移民管理警察碰了个正着
深更半夜+位置偏僻+临近边境+陌生面孔
车内的四人当即被盘查
四人中的周某交代
由于文化水平不高
他在找工作时屡屡碰壁
心灰意冷下
网络上一条来自境外的
" 高薪工作 " 邀请
让他重新点燃了希望
当晚
周某就坐上了前来接应的小轿车
正准备偷渡出去
实现 " 财富自由 "
可钱没赚到
反倒被罚了 3000 元钱
再次偷渡
4 天后
在宁明县与峒中镇交界的某处小路上
广西崇左边境管理支队
又抓获了几名涉嫌非法出境人员
当车窗摇下来的时候
移民管理警察一眼
便认出了一个 " 熟面孔 ":
这不是刚被处罚过的周某吗
怎么又来?
原来
周某十分心疼那 3000 块钱
回去后翻来覆去睡不着
越想越不甘心
当晚就再次找到 " 蛇头 "
打算几天后再 " 渡 " 一回
这才有了跟移民管理警察的第二次 " 相遇 "
周某懊悔不已
但这次等待他的
可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了
目前
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境外 " 高薪 " 的诱惑下
总有人冒着偷渡被抓的风险
幻想 " 一夜暴富 "
殊不知等待他们的
只有法律的制裁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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