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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陕西 2024-02-04

【监管】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责令停产停业,并被警告,罚款 200 万

近日,信用中国 ( 陕西 ) 网站发布一则处罚双公示信息,陕西西韩兴隆煤矿因 18 条违反煤矿安全法规行为,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罚款 200 万,并责令其停产停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政法罚〔2024〕29013-29016 号处罚信息显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存在以下 18 处违法事实:

1、煤矿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 仍然组织生产。煤矿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井机械化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含修改版)、煤矿企业批准的《矿井防治煤与瓦突出专项设计》的规定 : 在联合试运转期间首次开采保护层 3 号煤层的首采工作面 3302 综采工作面时 , 在 3302 回风顺槽底抽巷、3302 底板岩巷布置下向钻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 5 号煤层所对应的回采区段瓦斯 ; 也未对该回采区段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 , 至本次现场检查时 3302 综采工作面已沿走向回采了 810m(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该采煤工作面停采);

2、2023 年 10 月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受煤矿委托编制、提交了《矿井防治煤与瓦突出专项设计(2023 年修订版)》, 至本次现场检查时 , 仍未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

3、煤矿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试验考察出具了《兴隆煤矿 3# 煤层区域预测指标临界值及工作面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研究报告》, 但该区域预测敏感指标的临界值、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均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

4、没有及时清除 3304 运输顺槽打钻的煤尘 , 现场局部煤尘厚度超过 5cm, 连续堆积长度约 25m;

5、提供虚假情况。《韩城兴龙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班学员签到表》2023 年 10 月 24 日记录显示 , 工人房继栋全天进行培训 , 查询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显示 , 房继栋早班入井作业 ;2023 年 11 月 16 日防突办公例会会议记录与签字记录冲突 , 参会人员高超于 15 时 10 分入井 , 而会议开始时间为 15 时 ;

6、未对 3301 备采工作面第一评价单元(始采线前方 300m 范围)顺层预抽钻孔轨迹进行测量 ;

7、3304 消突巷一部带式输送机开关处高压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接触 ;

8、未按规定悬挂传感器。3304 消突巷内四台钻机下风侧甲烷传感器距巷壁均小于 200mm(实际约为 100mm);3304 消突巷一部带式输送机滚简下风侧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顶板大于 300mm(实际约为 500mm);3304 消突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滚筒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未安设在下风侧 10m~15m 处 ;

9、3303 运顺联巷掘进工作面顶部部分锚杆支护失效 ;3304 消突巷采用锚网索(杆)支护形式 , 进风侧风门以里 15m 处、780m 处等巷道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 ;10. 地面 35KV 变电站两回路电源未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

11、在用的 3304 消突巷安设有带式输送机、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设施设备 , 设施设备凸出部分与巷道帮部或相邻设施设备的安全间距普遍不足 0.5m, 不能满足行人、运输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3306 回风联络巷内杂物堆积 , 且设置的控风设施的墙体仅留设 1.13㎡断面的回风通道 , 现场实测风速达到 18m/s, 不能满足通风的需要 ;

12、瓦斯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3304 消突巷敷设的瓦斯抽采支路及其与钻场连接处 , 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 该支管的适当部位 , 未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 各钻场连接管低于支管且倾斜安设 , 未在连接管底端设置放水器 ;

13、3304 消突巷内未设置行人过桥 , 从业人员需要跨越带式输送机 , 方可进入带式输送机内侧进行瓦斯抽采支管、钻场的检测作业 ;

14、地面 35KV 变电站 10KV 馈电开关柜零序保护未设置零序保护速断、过流保护 ;

15、地面 35KV 变电站绝缘手套不合格 , 适用范围 ≤30KV;

16、3302 综采工作面机头侧两架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 局部片帮漏顶 , 超前支护 30m 范围内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一梁四柱 , 实际采用一梁两柱 , 且多处底鼓片帮严重 ;

17、3303 运输顺槽联巷进风侧风门处水沟未设置逆向隔断装置 ;

18、正在掘进的 3303 运输顺槽联巷(岩巷)回风流进入 3304 运输顺槽(有人员施工穿层钻孔), 钻孔施工作业对 3303 运输顺槽联巷掘进工作面安全造成威胁。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

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6.1.1、7.1.1、7.6;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 ;

12、《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项 ;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 ;

1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 ;

1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陕西西韩兴隆煤矿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 10 日 , 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 , 提高思想认识 , 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 处一百五十五万元罚款(¥1,550,000.00);

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 7 万元罚款(¥70,000.00);

6、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四万元罚款(¥40,000.00);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1、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5、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8、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给予警告 , 责令停产整顿 10 日 ,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 日。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 年 3 月 24 日发布的公告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在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责令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停产整顿。

据爱企查显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06 月 02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西,法定代表人为李向林。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矿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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