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303 运顺变坡点拱弯处及巷道内有 3 处轨道接头间距约 15mm;
2、11303 运顺输送带变坡点未安装防跑偏装置 ;
3、11303 工作面部分支架间隙大 , 最大达到 0.4m 左右 ,110 架至机尾倒架严重 ;
4、11303 工作面机尾个别单体无防倒绳 ;
5、11303 回风巷车场 2 处无扳道器 ;
6、11303 回风巷斜巷平台阻车器损坏失效 ;
7、11303 回风巷风门之间未安装电铃 ;
8、监测监控人员配备 6 人 , 实际为 4 人轮流值班 , 每日 0 点班、4 点班为 1 人值守 ,8 点班为 2 人值守 ;
9、12301 底抽巷车场口 3 台开关未打设接地极 ;
10、12302 回风顺槽巷口 20m 范围 , 抽放管 095 至 096 处帮部监控线、信号线与动力电缆混挂 ;
11、12302 回风顺槽抽放管 271 处巷道 12m 范围顶板破碎、掉包 ;
12、12302 综采工作面 100 架、109 架、113 架初撑力为 :9.2Mpa、16.4Mpa、1.6Mpa;
13、12302 运输顺槽超前起底段 50m 范围帮部底角约 1.5m 未支护 ;
14、12302 运输顺槽 700m 处输送带内侧顺层钻孔检测点未设置行人过桥
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 , 对机电副总工程师何志勇处一万元的罚款 ;
2、处三万元的罚款 ;
3、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 , 对生产副矿长司永毅处一万元的罚款 ;
4、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 , 对生产副矿长司永毅处一万元的罚款 ;
5、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 , 对机电副总工程师何志勇处一万元的罚款 ;
6、处三万元的罚款 ;
7、处三万元的罚款 ;
8、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 , 对安全副总工程师王景华处一万元的罚款 ;
9、处三万元的罚款 ;
10、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 , 对机电副总工程师何志勇处一万元的罚款 ;
11、处三万元的罚款 ;
12、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 , 对生产副矿长司永毅处一万元的罚款 ;
13、处三万元的罚款 ;
14、处三万元的罚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并警告
据之前媒体报道,2022 年 5 月 27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1-1 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1-2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 7 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罚款 14.2 万元。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