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和帮助,我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带领公司合法经营 , 带动大家发展好油茶种植,为社会多做出一点贡献。" 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向检察官说道。
潘某某与他人共同投资经营某公司,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县市。近期,潘某某所在的公司在荔波县茂兰镇种植油茶项目,需要前往湖南省株洲市采购和验收油茶苗木,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离开县市的,必须提前 3 日提交书面申请,加上受疫情防控影响,请假申请能否获批准,手续审批程序是否繁琐成了其烦心事。
荔波县检察院得知该情况后,及时与玉屏司法所进行沟通,经调查核实,认为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教,请假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及时批准其申请。后潘某某按期完成公司项目,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近年来,荔波县检察院为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为切入点,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 " 请假难 " 的问题,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转变检察监督理念,通过和荔波县司法局召开座谈会,建议在保证防疫安全和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失控的前提下,依法适度放宽外出请假管理。2021 年 8 月制定《关于简化涉工业产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 2022 年黔南州检察院下发的《黔南州关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将涉矫民营对象请假审批从 "3 日 " 减为 "1 日 ",对在外出差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通过微信、QQ、视频进行续假。县司法局可以通过微信定位、手机定位系统等方式进行监管,尽可能降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生产影响,帮助涉企矫正对象跨区域开展生产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据统计,荔波县现有社区矫正对象在册 135 人,其中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共 9 人,申请跨市县活动 2 人 6 次。
下一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将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和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监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关注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合理需求,督促各司法所依法履职,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监督质效,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潘雪婷 高夕绚
编辑 段筠 /统筹 张仁东 /签发 蒲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