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AKER 合作
时代财经 3小时前

新恒泰独董集体“闪辞”之下:财报现会计差错更正,越南新客户“空降”销售大单

本文来源:时代商业研究院 作者:陆烁宜

来源丨时代商业研究院

作者丨陆烁宜

编辑丨郑琳

作为拼图地垫、地板静音层的原材料供应商,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新恒泰 ")能否成功上市?

北交所官网显示,今年 1 月 9 日,新恒泰已提交注册,距其 IPO 申请获受理仅半年。

招股书显示,新恒泰主营功能性高分子发泡材料,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拼图地垫、地板静音层、爬爬垫、箱包内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缓冲绝缘材料和通信领域微波天线罩等,2024 年其营收已达到 7.74 亿元。

从股权结构上看,浙江温州的陈春平一家三口共计控制新恒泰 75% 的股权,并执掌该公司的关键管理岗位。在这样一家 " 一股独大 " 的企业中,2023 年却爆发了一次独董 " 辞职潮 ",内控有效性值得关注。

同样是在 2023 年,一家越南企业成立当年即与新恒泰合作,并成为其最大的贸易商客户。而成立初期,该公司却通过自提这一罕见的提货方式进行交易,销售真实性及成本逻辑亦值得关注。

2025 年 12 月 30 日,就公司信披质量、销售真实性、独董集体辞职等问题,时代商业研究院向新恒泰发送邮件并致电询问。1 月 20 日,时代商业研究院再次致电新恒泰,但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复。

陈春平一家控股 75%,报告期内爆发独董辞职潮

新恒泰是一家典型的 " 家族企业 "。

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浙商陈春平、金玮夫妇及其儿子陈俊桦一家合计控制新恒泰 75.04% 的表决权,是其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其中,陈春平直接持有该公司 36.41% 的股份,通过嘉兴熙宏间接控制 1.22% 的股份;金玮直接持有该公司 30.24% 的股份,通过嘉兴力权间接控制 2.43% 的股份;陈俊桦则直接持有该公司 4.74% 的股份。

作为新恒泰的灵魂人物,陈春平出生于 1971 年,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历。1999 年,28 岁的他便成为温州市恒泰鞋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 年,陈春平创立新恒泰,目前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玮任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俊桦任副总经理。

在陈春平一家三口控股并执掌核心管理岗位的模式下,独董作为制衡实控人权力、守住合规底线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 " 防火墙 ",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然而,报告期内,新恒泰的独董却曾出现 " 辞职潮 ",该公司的内控有效性或面临考验。

招股书显示,2023 年 7 月,新恒泰的独董颜贻泼由于个人原因辞任独董一职;同年 12 月,杨晋涛、张惠忠也均由于个人原因辞任独董一职。

短短 4 个月的时间,公司 3 名独董集体辞职,在这一情况下,新恒泰不得不重新聘任沈雪军、毕华书、汪建萍作为公司独董。而 2025 年 9 月,新恒泰冲击 IPO 期间,独董汪建萍离任,原因是 " 任期届满换届 "。不过,与其同时成为新恒泰独董的毕华书仍继续担任该公司独董。

2023 年新恒泰的 3 名独董为何集体辞职?时代商业研究院注意到,新恒泰曾在 IPO 前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 2022 — 2023 年财报。

新恒泰 2025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2023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存在将产品销售收回的票据背书支付给设备和工程供应商相关款项的情况。由于票据背书不影响现金流量,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误将相关票据背书影响调整了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而未正确调整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经差错更正后,2023 年度及 2022 年度分别调增合并现金流量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184.08 万元、3460.99 万元,相应调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023 年度及 2022 年度分别调增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179.08 万元、2948.60 万元,相应调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越南客户成立当年即合作,罕见的提货方式引发销售真实性疑问

除了内控有效性,同样是在 2023 年,新恒泰对一家新增境外客户的销售真实性也值得关注。

第一轮问询回复文件显示,新恒泰的越南客户 VIETNAM VANLY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下称 "VANLY")成立于 2023 年 3 月。而招股书显示,新恒泰与 VANLY 的一项购销框架协议的履行期限 / 签署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可见,VANLY 成立当年即与新恒泰合作。此外,第二轮问询函显示,报告期内 VANLY 还成为新恒泰的第一大贸易商客户,且主要与新恒泰交易。

需注意的是,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境外客户,VANLY 罕见的提货方式引起北交所的关注。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北交所指出,2023 — 2024 年新恒泰通过自提方式向 VANLY 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1843.21 万元、652.66 万元。对此,北交所要求其说明向 VANLY 销售产品的物流运输方式及轨迹,是否直发至其下游终端客户处。

新恒泰对此回复称,报告期内,VANLY 存在 EXW 和 FOB 两种模式。EXW 模式下,VANLY 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而后将货物送至港口进行出口报关,报关完成后再通过海运方式送至越南港口,最终提货运至 VANLY 越南工厂。FOB 模式下,公司将产品发送到港口并办理完成报关手续,产品报关出口并确认货物已装船或装车后控制权转移,随后产品通过海运方式到达越南港口,最终提货运至 VANLY 越南工厂。无论哪种模式,货物均需先运至 VANLY 越南工厂,未直接发送至下游终端客户。

对于 VANLY 选择自提的原因,新恒泰在第二轮问询回复文件中表示,VANLY 成立之初,为了掌握采购产品整体物流情况,更好地配套下游客户,考虑时效性和便利性,便与新恒泰合作采用 EXW 模式,即由其货运代理商全段代理从新恒泰仓库到 VANLY 越南仓库的运输模式。

而随着 VANLY 业务规模扩大及境外经营经验增加,该公司发现在 EXW 自提模式下,从新恒泰至中国境内港口路段运费及境内税费也会计入其成本,需在越南缴纳一定的税费,而 FOB 模式下 VANLY 则无需缴纳该段运费对应的税费。同时 VANLY 在越南的生产经营亦逐渐成熟稳定,故 VANLY 与新恒泰协商后将合作模式由 EXW 模式转换为 FOB 模式。

从新恒泰的解释来看,VANLY 选择自提的方式,在成本逻辑方面存在令人不解之处。

一方面,VANLY 刚成立时自身缺乏物流能力,却选择 " 自提 + 全程代理 " 模式,反而增加了其自身的物流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根据新恒泰的解释,在 EXW 模式下,VANLY 还要承担国内段运费及一定的税费,相对于 FOB 模式的成本也更高。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运输成本更高的背景下,新恒泰对 VANLY 的销售定价似乎也偏高。

第二轮问询回复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新恒泰主要向 VANLY 销售 IXPE(辐照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相关产品。尽管新恒泰未披露对 VANLY 的销售毛利率,但是新恒泰指出,2023 年度,公司对 VANLY 的销售毛利率略高于其他贸易商客户、直销客户,主要系 2023 年 VANLY 刚成立,对供货量要求较大,公司考虑境外销售回款及未来经营不确定等风险,合作初期相应产品定价较高。2024 年和 2025 年上半年,随着双方合作的稳定持续且 VANLY 整体采购量较大,公司对 VANLY 毛利率有所下降,VANLY 毛利率与其他客户趋于一致。总体而言,公司对 VANLY 的毛利率与其他贸易商、直销客户较为接近,不存在异常差异。

不过,第一轮问询回复文件显示,在 IXPE 贸易商客户中,外销客户占比相对较高,外销产品的性能要求差异导致外销定价通常高于内销客户,因此贸易模式下的毛利率较直销模式下的毛利率偏高。

2023 年,新恒泰独董爆发 " 离职潮 ",同期财报数据出现会计差错调整,且当年新增一家境外客户,罕见的提货方式引发销售真实性疑问,这一切到底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上述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全文 2839 字)

免责声明:本报告仅供时代商业研究院客户使用。本公司不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本报告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的信息编制,但本公司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及预测仅反映报告发布当日的观点和判断。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状态。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本公司力求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但本报告所载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所述证券的买卖出价或征价。该等观点、建议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客户私人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公司及作者在自身所知情的范围内,与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利害关系。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之提供或者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者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翻版、复制、发表、引用或再次分发他人等任何形式侵犯本公司版权。如征得本公司同意进行引用、刊发的,需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注明出处为 " 时代商业研究院 ",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本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相关标签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