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涵盖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然而,究竟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如何落地?相关部门为此梳理了 " 老年人意定监护十二问 "。
1、什么是 " 老年人意定监护 "?
" 意定监护 " 是一项 " 未雨绸缪 " 的制度安排,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通过与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法律制度。当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就由事先确定好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一个重点是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的前提是 "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要确保老年人能够表达真实意思。如果老年人已经出现了认知障碍,那他就无法再设立意定监护了。
第二个重点是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出现了认知障碍、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经法院等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了,这时监护关系就即时生效,意定监护人就要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了。
2、老人在尚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委托未来的意定监护人代为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入住养老机构签字、住院手术签字等,是否可以?
当然可以,通过签订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就可以委托未来的意定监护人代为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
3、如何理解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所谓的 " 意定监护人 " 可以是自然人,比如老年人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 " 组织 ",比如专门从事监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具体找自然人还是找 " 组织 ",每个老年人情况不一样,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4、老年人有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子女,还能不能设立意定监护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是什么关系?
" 法定监护 " 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监护关系,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等。而意定监护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意思自治。老年人在已存在子女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仍有权指定意定监护人。而且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意定监护将优先于法定监护。我举一个例子,朱老伯的儿子居住在国外,为此朱老伯请了一家社会组织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虽然朱老伯的儿子仍是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因为朱老伯指定了那家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那么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该社会组织优先于他的儿子。
5、老人指定了意定监护人,是不是在老人百年之后,意定监护人就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监护不等于继承。有些老人误以为,一旦指定了意定监护人,自己身后的财产就必然会被这位监护人继承。这种想法显然不对,因为 " 监护 " 与 " 继承 " 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监护的核心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继承则需遵循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顺位规则。结合前面朱老伯例子来说吧,尽管那家社会组织在朱老伯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会依照协议履行监护职责,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朱老伯百年后的财产继承,仍需遵循遗嘱或法定继承顺位规则来处理。
6、意定监护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有没有示范文本供参考?
《若干意见》明确 " 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 "。市民政局正在会同市公证协会研制《示范文本》,未来还会加大协议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支持和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保障各方权益。
7、老年人如何办理意定监护的公证呢?
对于有设立意定监护意愿的老年人,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组织或养老服务机构等,可建议老年人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会要求意定监护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老年人与意定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承办公证员会询问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原因与目的,详细告知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同时也可协助申请人起草协议文本。针对询问、告知、签署文件等关键环节,公证机构会进行录音录像并归档保存。
据了解,徐汇公证处(联系电话:021-64310286)与普陀公证处(联系电话:021-52562233)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方面起步较早、经验成熟,老年人可前往咨询。为保障公证过程的规范与透明,《若干意见》要求市司法局加强对公证机构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详尽的意定监护公证办证规范,明确办证流程、所需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以此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8、" 邀请相关组织进行见证 " 也十分令人关注,文件中有规定哪些组织可以受邀请对意定监护的现场情况进行见证吗?
《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当老年人选定意定监护人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邀请住所地熟悉其个人及家庭情况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方,见证现场签订过程。这些机构不仅能为协议签订提供场地支持,还可协助当事人记录、存档签署过程,进一步提升协议的正式性与约束力。
此外,民政部门也将尽快制定更细致规范的见证活动工作指引,明确见证程序、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书要求,确保见证行为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民政部门还将为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提供系统性指导与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专业能力及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9、上海是否已经有社会组织在从事意定监护服务工作?
经过多年培育,上海现在有两家专业从事监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其中 2020 年成立的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本市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监护监督等相关服务 "。相信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培育,这样的社会组织会越来越多。
10、如果发现老年人确定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该怎么办,谁来处理?
《若干意见》也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了明确。如果发现意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有不当行为,意定监护监督人、老年人的亲朋好友等有关个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有关组织都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以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当监护人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11、如果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了,法院又还没指定新的监护人,涉及到的老年人该怎么办?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老年人的监护事宜需要重新安排时,其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有责任依照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临时性监护措施,比如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协助、财产临时保管等,以确保老年人在监护关系过渡期间的生活起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直至人民法院依法最终指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这一机制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持续保护和人文关怀,有效避免了监护空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困难。
12、如果不是老年人,能不能申请意定监护?
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就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形式提前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允许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协议方式指定信任的个人或组织,在未来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具体操作涉及签署协议、办理公证等程序,建议有需要者向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咨询详细信息,以确保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