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促进学前教育
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
今天(23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发布
《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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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费项目建立目录清单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 2 — 3 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通知》明确,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提高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切实满足群众需求。
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要指导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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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联播、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编辑:胡洁婷
责任编辑:蓝辉龙
三审:陈惠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