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 · ZAKER 厦门 记者 叶子申
新规在预售条件、预售行为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新规明确了市住房管理部门作为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将承担预售管理具体事务的 " 登记机构 " 修改为 "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政策的灵活性,新规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装配式建筑业发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设以及特殊时期预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作为预售条件之一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做更大幅度的调整,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规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据悉,原有的预售资金监管采用以工程造价的 120% 设定监管额度,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可使用监管额度的 " 先用后留 " 模式。
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推盘销售,也更加便于监管,新规修改为 " 先留后用 " 的监管模式:明确预购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明确在项目竣工前,预售资金应当优先支付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明确根据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核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并根据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为增强监管政策的灵活性,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了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刚性约束,新增了对违反规定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