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飞机因故障
导致消费者后续行程延误
乘客起诉索赔
2020 年 6 月,为了前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雷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北京市民郭先生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6 月 2 日北京飞广州的机票,票价 970 元。此外,郭先生还购买了当天广州到湛江的南航航班机票,票价 370 元。
6 月 2 日,郭先生在 CZXXX 号航班登机后,飞机自身出现故障,导致延误。航班到达延误,郭先生未能乘坐广州至湛江的 CZYYY 航班。郭先生乘坐出租车自广州前往雷州市,花费车费 1929 元。
" 按照飞机故障维修的规定,相关部门人员,如工程师、地面车辆等,应当在一小时内来到现场,南方航空的人员却延误了近两小时,并且南方航空在事情的处理、沟通上明显不当,拖延太久时间,工作效率低下,存在明显过错。" 郭先生认为,根据《航空法》相关规定,南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郭先生将南方航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1 万元,其中包括广州到湛江的机票损失 370 元、打车费 1950 元、因熬夜感冒的健康损失 3000 元、精神抚慰金 800 元,另外还要求南方航空退还北京到广州的机票费 970 元,并因南方航空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2910 元。
南方航空表示
不是联程票、延误不足 4 小时
没有补偿义务
2020 年 9 月 3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南方航空辩称,不同意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飞机确实因为机械故障导致飞机延误,根据南方航空的规定,前段航班延误,对后段航班延误的影响被告不负责,联程票除外。郭先生的机票是分开购买,如果飞机延误了,后段的机票南方航空不负责。
南方航空不存在欺诈,不会故意不修或拖着不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会更大。飞机要达到安全的情况下给机场塔台通报,机场塔台允许起飞才能起飞,重启飞机后要重新排班,所以才会比较慢。
法院审理认为
补偿标准是南方航空
内部规范性文件
旅客有权就违约行为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购买了南方航空 CZXXX 航班机票,双方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南方航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郭先生送达目的地。
南方航空提交的《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属于南方航空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对所有旅客均具有约束力,不妨碍旅客就南方航空的违约行为提出超过该补偿标准的赔偿请求。关于郭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
(1)郭先生已经实际乘坐了北京到广州的航班,要求退还机票费 970 元没有依,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郭先生主张的三倍票价赔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熬夜感冒的健康损失,郭先生未举证,郭先生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由于南方航空航班延误,导致郭先生直接从广州打车至湛江,致使费用增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郭先生打车费损失 1400 元。
2020 年 11 月 30 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郭先生车费损失 1400 元。
原文标题:3 · 15 判例 | 航班延误少于 4 小时,南方航空拒绝补偿,法院判赔 1400 元 ......
栏目主编:张武 本文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