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方百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贪财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追求物质享受,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方百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方百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方百春简历方百春,男,汉族,浙江淳安人,1963 年 8 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83 年 8 月参加工作,1986 年 3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 年 8 月至 2003 年 1 月,历任资溪县欧溪乡团委书记、副乡长,资溪县嵩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资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嵩市镇党委书记、高阜镇党委书记、鹤城镇党委书记;
2003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历任东乡县副县长,东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南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临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临川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崇仁县委书记;
2016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2016 年 9 月,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来源:廉洁江西
编辑: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