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电台报道,法官王诗丽表示,判刑考虑案件的规模、人数、时间和地点、对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潜在风险等因素。她形容黄之锋当日无间断在警察总部外作出连串组织集结行为,反映黄之锋是有关集结的组织人,他亦深得集结者附和,处心积虑组织有关集结。
至于周庭,法官认为她当日是积极参与者,曾为黄之锋拿着扩音器,高呼口号,并站在面向集结者那边,突显其投入和参与。
法官表示,为保障公众利益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判刑要具阻吓力,判处即时监禁是唯一选项。她又认为 3 名被告的罪责相若,伙同犯案,分工合作,首被告的行为显然更积极。
据此前报道,三人涉嫌 2019 年 6 月 21 日包围警察总部,被控 " 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 组织未经批准集结 "" 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3 项罪名。控方指出,案发当日,黄之锋在警总外扮演领导角色,发出指示、带领叫口号。
来源 | 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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