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贵州茅台酒厂 ( 集团 ) 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张城受贿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3418.762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积极配合追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遂对张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城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执行。
来源:六盘水中院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黄震